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时防止过放电(充电电压低)造成极板短路应注意下列事项。
(1) 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,其放电容量不能超过蓄电池额定容量的50%;60%,放电终止时其单台蓄电池的端电压为1.9V,进行全容量放电(以10h放电率),放电到终期,其单台蓄电池电压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终了电压为止,放电完后应立即进行充电(均衡充电)。
(2) 进行充电时,其充电电流须按制造厂规定进行。
(3) 在充电过程中要测量电解液的比重,若不符合规定,应进行调整。
(4) 过充电时,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,然后将充电电源断开,尽可能将蓄电池的所有负荷切断,只剩下必要的信号装置,静止1h,再重新连接充电,充电电流值应为10h。放电电流的0.5~0.75倍,一直进行到极板上都发生剧烈气泡;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源,将蓄电池静止1h,这样每隔1h充电,一直进行到在接通电源后马上发生强烈的气泡(即电解液沸腾现象)为止。
(5) 为避免隔板迅速损坏,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~40℃。